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22 3 31 日县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江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协商、工作方式是搭台、工作主旨是双向发力,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动员全体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积极履职,为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之前,经上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通江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通江县政协工作中的贯彻实施;    

(二)选举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持。每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二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提案工作报告草案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本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选举产生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界别联组会或专题协商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大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各政协组成单位、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原则上按界别编组。由主席会推举的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委员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根据协商内容拟出若干专题,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由对口专委会组织实施、汇总、呈报专题协商会的内容,并负责邀请县级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各专题协商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通江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县政协往届老领导出席。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大会、闭幕大会以及大会发言、分组讨论或专题协商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照《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会后,根据提案内容,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通江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